下列那一項行政法原則,對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行政處分撤銷及廢止制度的設計,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A)差別待遇禁止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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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56), C(4198), D(203), E(0) #211801
統計: A(38), B(156), C(4198), D(203), E(0) #211801
詳解 (共 5 筆)
#4404548
行政程序法第8條指出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這其中的-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就是說明了人民基於現存之法的安定性與秩序的信賴,而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是廢止或撤銷都會信賴不會損害人民的權利,援此行政行為就應該要以誠實信用為指標做出行政處分(不管是違法或合法處分)。
所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的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乃是基礎於對信賴的保護原則,但有例外的是不值得信賴保護就需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各條規定----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 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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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263
不懂,有高手能解釋嗎?然撤銷或廢止不是要看有沒有違法或事實問題明確與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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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5020
對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以下行政處分撤銷及廢止制度設計有決定性影響力的是(C) 信賴保護原則。 這是因為,在考慮是否撤銷或廢止行政處分時,尤其是在撤銷給予人民利益的「授益處分」時,行政機關必須權衡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這也是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的核心內容,強調需要考量受益人有無信賴,以及信賴是否顯然大於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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