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司法行政監督」之敘述,何者與現行規定相符?
(A)最高法院院長監督最高法院及下級審各法院
(B)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之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C)法務部部長得就檢察官行使職權為實質內容監督。因此法務部部長如認檢察官之偵查作為有所不當時,除可促請其改善外,亦可將案件移轉予其他檢察官辦理,以發揮檢察一體之功能
(D)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司法院院長不得發布任何命令使法官注意,以免侵害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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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650), C(73), D(26), E(0) #327420

詳解 (共 5 筆)

#565643
c:非法務部長,是檢察總長及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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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128
第112條(命令警告)

  依前二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左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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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59

A.法組 §110

B.法組 §112

C.法組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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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70
第110條(各級法院之行政監督)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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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73
第64條(檢察事務之移轉)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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