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拋棄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於放棄對土地之佔有時,始生效力
(C)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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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764), C(75), D(121), E(0) #169911
統計: A(158), B(764), C(75), D(121), E(0) #169911
詳解 (共 6 筆)
#239518
權利人可以任意拋棄,惟拋棄地上權時應注意,拋棄後還須至地政事務所塗銷當初之地上權登記,始發生拋棄效力。
土地豋記規則 第143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土地豋記規則 第143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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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57
民法第834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民法第835條:
Ⅰ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Ⅱ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Ⅲ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
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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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07
所以拋棄地上權就是跟土地所有人提前解約的意思了?難怪我之前一直不懂有土地不用白不用,怎會有人要拋棄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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