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書狀先行程序適用案件之敘述,何者錯誤?(整理自保成考用) (A)無明顯..-阿摩線上測驗
2F 五色幸運草 大二下 (2014/04/09)
第 265 條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 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 之。 第 266 條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 查看完整內容 |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10/22)
(A)無明顯爭執之案件(O) |
4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0)
△書狀先行程序 第268條之1(摘要書狀之提出) (A)使言詞辯論得有充分之準備,達成審理集中化目標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