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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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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民事訴訟法自編試題#10639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選擇題數:
1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10)
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應在10日內如何聲請回復原狀?(民訴165條) (A)書狀向裁判之原法院 (B)言詞向裁判之原法院 (C)書狀向管轄期間內應為訴訟行為之法院 (D)言詞向管轄期間內應為訴訟行為之法院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請問下列何種情形與送達有同一效力?(民訴153條之1) (A)郵務機關證明已經以電信傳真傳送 (B)法院書記官證明已經以電信傳真傳送 (C)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D)以上皆是
聲請法官迴避,應自聲明之日起,幾日內向法官所屬法院釋明原因?(民訴34條) (A)二十日 (B)十日 (C)五日 (D)三日
法院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幾個月以前當然停止?(民訴180條)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經言詞辯論之裁判之羈束力自何時生效?(民訴231條) (A)言詞辯論終結後 (B)宣示時起 (C)公告時起 (D)判決送達時起
下列關於補充判決的敘述,何者錯誤?(民訴233條) (A)訴訟標的之一部漏未裁判者,可聲請法院為補充判決 (B)法院認先位聲明無理由而駁回原告之訴,而未就預備之聲明調查裁判,原告得聲請補充判決 (C)脫漏部分已辯論終結者,審判長應依職權另定言詞辯論期日 (D)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下列關於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民訴240條之1~4) (A)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B)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C)對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之異議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D)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敘明理由並以裁定駁回之
原告撤回起訴,被告未於期日到場,自筆錄送達被告幾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訴262條) (A)三日 (B)十日 (C)五日 (D)二十日
下列關於書狀先行程序適用案件之敘述,何者錯誤?(整理自保成考用) (A)無明顯爭執之案件 (B)當事人事實上有難以到庭之虞 (C)僅適用合議庭 (D)需借重法律外專家專業知識之案件
下列情形,雖未於準備程序中提出,但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惟何項事由應釋明之?(民訴276條) (A)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準備程序提出 (B)該事項不甚遲滯訴訟者 (C)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 (D)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