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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無年度 - 民事訴訟法自編試題#10639 |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無年度 - 民事訴訟法自編試題#10639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下列情形,雖未於準備程序中提出,但仍得於言詞辯論時主張,惟何項事由應釋明之?(民訴276條)
(A)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準備程序提出
(B)該事項不甚遲滯訴訟者
(C)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
(D)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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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69302
未解鎖
第 276 條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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