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應用辯護人之強制辯護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為強制辯護案件
(B)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C)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均為強制辯護案件
(D)得適用簡易程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2), B(89), C(2296), D(89), E(0) #439954
統計: A(172), B(89), C(2296), D(89), E(0) #439954
詳解 (共 10 筆)
#2374111
B: 簡式審判程序,係指被告所涉案件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輕罪,且被告已有罪答辯,可不經嚴格證明,已達明案速判(273-1參照)
D:簡易判決係於非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已自白且案臻明確,而將通常訴訟程序予以簡化,並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A:31第1項第1款--->3年以上
B:31第1項第2款
48
0
#1657749
簡易判決:
在輕微之犯罪行為,又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院審判程序得以簡化,檢察官亦無須出庭論述,節省院、檢雙方的時間與人力,減輕工作負擔,也使誤蹈法網的人也有個改過遷善的機會。
19
0
#1657691
3F大大 我的理解是沒有選任辯護人而判決 會違法判決程序 所以就不需要強制辯護哩 不知道對不對
4
0
#4504865
(A)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為強制辯護案件(X;非強制辯護案件)
(B)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X;強制辯護案件[例: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C)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均為強制辯護案件(O)
(D)得適用簡易程序(X;強制辯護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無[辯護人]言詞辯論)
(B)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X;強制辯護案件[例: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C)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均為強制辯護案件(O)
(D)得適用簡易程序(X;強制辯護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無[辯護人]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刑事訴訟法 第 273-1 條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 (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2
0
#1432418
簡易判決如果超過6個月,若被告沒選任辯護人,不是也要強制辯護嗎
2
0
#1657712
簡易庭判決因該不會超過六個月判決吧
2
0
#1398649
剛讀的實體書就是說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不一定都」是強制辯護案件 .....難不成,是我記錯了嗎?!T__Ta(要不,本也想選它的....)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