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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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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18047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乙二人居住地為臺中市,某日共同在臺北市犯竊盜罪後,分別逃逸。 甲先被捕,經檢察官在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犯共同竊盜罪。隨後乙則在臺中被捕,經檢察官偵查後,並未起訴,而係發函向臺北地方法院表明乙之部分與甲審理中之案件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請求併案審理。臺北地方法院就檢察官函請併案審理乙之部分,應如何處理?(25 分)
二、甲遭檢察官起訴犯加重詐欺罪,惟甲於一審法院審理期間,除人別資料外,就法院訊問之實體事項問題均保持沉默不語,完全不為陳述。隨後一審法院依其他證據判決甲有罪,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甲自始自終均保持沉默不語,不配合法院之調查,犯後態度不佳,故加重量刑。一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某日深夜在大馬路上徘徊,經警官 A 與同事上前關切,見甲回答問題時精神恍惚、兩眼無神,步伐不穩,講話內容語無倫次,懷疑甲服用毒品。A 隨後查詢,發現甲正因毒品案件被通緝中,遂當場逮捕甲返回警察局,並命甲配合解尿供毒品採檢。甲拒絕配合解尿,A 遂將甲帶至醫院,將甲綁在病床上,再由護理人員為甲插上導尿管採集尿液。A 之強制導尿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四、甲持刀砍殺乙,乙經送醫急救後,幸運存活未死。甲隨後經判決殺人罪之一般未遂犯,該判決亦經二審與三審法院駁回甲之上訴而有罪確定。 惟甲在服刑期間,發現另一受刑人 A 表示,曾向承辦員警陳述過,自己曾目睹甲砍殺乙之後,為乙止血,並請旁人撥打電話招來救護車將乙送醫,但該員警對 A 之陳述置之不理。甲得否據 A 之供述聲請再審?理由 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