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案件的管轄權範圍
依刑訴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犯罪地織法院有管轄權,故台中市及台北市的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本件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可透過追加起訴而合併審理
依刑訴法第6條規定,數同級法院對於有管轄權之相牽連案件,可合併由同一法院審理,所謂相牽連案件包含:
(1)一人犯數罪者、
(2)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3)數人同時在同一地點分別犯罪者、
(4)犯與本案相關之湮滅證據、藏匿人犯、偽證或贓物
三、檢察官可採取之行動
1.依刑訴法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因其也不是單一不可分的案件,故倘若北檢的檢察官,對乙的部分並沒有追加起訴,依刑訴法268條規定,法院不可就未經起訴之案件有所審判,否則會有刑訴法第379條未經請求而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的情形
2.依刑訴法269條規定,檢察官可於第一審言辯終結前,就本案之相牽連或犯與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故北檢的檢察官若於合法期間內追加起訴,則兩件可分的牽連案,即可因為合併審理而達成訴訟經濟和裁判上之一致性
四、結論
併案審理若是針對單一不可分的案件,則屬於刑訴法第267條:檢察官就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但若是可分的牽連案,未起訴的部分,檢察官則須於第一審言辯終結前追加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