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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18047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遭檢察官起訴犯加重詐欺罪,惟甲於一審法院審理期間,除人別資料外,就法院訊問之實體事項問題均保持沉默不語,完全不為陳述。隨後一審法院依其他證據判決甲有罪,並於判決理由中說明,甲自始自終均保持沉默不語,不配合法院之調查,犯後態度不佳,故加重量刑。一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不得僅以被告行使緘默權為量刑依據,一審法院判決不合法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訊問告知義務,被告享有緘默權,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再依刑事訴訟法156條第4項,未經自白及缺乏證據,不得以被告保持沉默而推斷其罪刑。此乃刑事訴訟法中對緘默權之明文規定。
(二)、緘默權,屬於被告於訴訟行為中可運用之防禦手段,故被告消極陳述、拒絕陳述等,皆屬其緘默權行使之範疇,本於不自證己罪之法理,若僅以被告行使緘默權而認定其犯後態度不佳,或僅以被告行使緘默權為從重量刑依據,乃侵害憲法保障被告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法治國主義精神,屬於法院裁量權之濫用,為法所不許。然法院若已依刑法第57條量刑各款規定,對被告予以整體觀察,從而得出犯後態度不佳、從重量刑之依據,此時應認法院所作之量刑並未逾越公平正義精神。
(三)、本案中,一審法院依其他證據判處甲有罪,並無違刑事訴訟法156第4項之規定,然其從重量刑之理由僅因甲行使其緘默權,而認為其犯罪態度不佳,此乃侵害甲訴訟上之防禦權,其判決於法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