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傳喚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於書面傳喚方式
(B)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
(C)司法警察官為傳喚機關
(D)未經傳喚,不得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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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965), C(119), D(267), E(0) #439960
統計: A(179), B(965), C(119), D(267), E(0) #439960
詳解 (共 7 筆)
#817191
(A)限於書面傳喚方式
§72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
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B)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
(C)司法警察官為傳喚機關
(B)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
(C)司法警察
§61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D)未經傳喚,不得逕行拘提
§76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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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287
傳喚
決定機關:傳喚之意思表示的決定,在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在審
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為之(刑訴§71Ⅳ)。
執行機關: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送達傳票(刑訴§61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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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057
傳喚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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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639
傳喚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再仔細想想如果警方用通知單或者檢察官用傳票又或者是審判中法官開的傳票
這三者的共通點在於,警方通知你不到,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檢方請你不到,直接送你一張拘票,
法官傳你不到,也是送你一張拘票,反正傳票或者警方通知單的性質是在於,我現在傳(請)你來了解案情,喝個茶
吃個便當,你不來那就是敬酒不吃吃罰酒囉! 那就用強制處分的拘提把你給帶過來了解釐清案情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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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9413
直接強制處分與間接強制處分:
- 直接強制處分:處分本身即具有強制效力,例如:拘提、羈押、搜 索、扣押等。
- 間接強制處分:處分本身僅指示應負何種義務,如不履行,即應受
強制處分,例如:傳喚、提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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