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傳喚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於書面傳喚方式
(B)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
(C)司法警察官為傳喚機關
(D)未經傳喚,不得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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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96), C(28), D(63), E(0) #1011765
統計: A(36), B(196), C(28), D(63), E(0) #1011765
詳解 (共 1 筆)
#2339324
(A)限於書面傳喚方式 →刑訴72面告到場
(B)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刑訴71: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故非皆直接強制拘提到場
(C)司法警察官為傳喚機關→刑訴71IV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司法警察官只能根據刑訴71-1發「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D)未經傳喚,不得逕行拘提→
刑訴76逕行拘提之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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