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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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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16181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甲得否於第一審審理中主張:由於其長年旅居國外,並不知房屋究係 乙或丙所興建,乃追加乙為被告,並先位請求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備位請求乙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5 分)
(二)依甲上述「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聲明,倘若您是承辦法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請寫出計算式(25 分)
(三)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確非丙所建,先位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備位請求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不服提起上訴,甲未為上訴,亦未為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法院得否就先位請求為審理?(25 分)
(一)乙鐵路公司預期將遭受乘客及家屬之賠償請求,乃積極向甲、丙請求,請問乙公司應採取何種措施,以保全強制執行?(15 分)
(二)就丙部分,當事人應如何記載?(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