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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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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1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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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16181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16181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公司承包乙鐵路公司之坡道工程,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再將工程轉包於丙工程行,丙工程行為獨資商號,由王一經營,某日王一於工程中午休息時,在坡道上停妥車輛後,疏未注意竟忘了拉手煞車,致車輛因坡度而下滑至旁邊之鐵軌,適有一輛火車經過而撞擊該車輛,並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就丙部分,當事人應如何記載?(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2年台抗字第12號裁判、7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參照)
獨資經營之商號與其主人應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裁判參照)
該商號存續(營業)期間之訴訟,實務上為資識別,
當事人欄固以「000即00商號」之方式記載
,但若該
商號已註銷營業登記,自僅需列商號主人(負責人)為當事人即可
。
參考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110%2c%e5%8b%9e%e8%a8%b4%2c68%2c2022022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