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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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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1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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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16181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16181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公司承包乙鐵路公司之坡道工程,甲公司經乙公司同意,再將工程轉包於丙工程行,丙工程行為獨資商號,由王一經營,某日王一於工程中午休息時,在坡道上停妥車輛後,疏未注意竟忘了拉手煞車,致車輛因坡度而下滑至旁邊之鐵軌,適有一輛火車經過而撞擊該車輛,並造成大量人員傷亡。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乙鐵路公司預期將遭受乘客及家屬之賠償請求,乃積極向甲、丙請求,請問乙公司應採取何種措施,以保全強制執行?(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保全程序(假扣押):
第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保全程序(假處分):
第535條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第538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