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為 A 地(600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甲長年旅居國外,某日 A 地遭乙無權占有並興建 B 屋。嗣後乙再將 B 屋出租於丙,甲回國探親時發現 丙居住於該屋。甲乃依民法第 767條第 1 項中段及前段規定,起訴請求丙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回溯計算 5 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丙則抗辯:B 屋並非伊所建,伊僅係向某乙承租該屋云云。又假設 A 地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 1,500 元/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 1,200 元/平方公尺,B 房屋之課稅現值為 70 萬元,試問:
(二)依甲上述「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聲明,倘若您是承辦法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請寫出計算式(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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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部分: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拆屋還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土地之返還請求權,其標的物 為土地,至返還土地應將地上建物拆除,乃返還土地之結果,非屬訴訟標的之利益, 故核定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額為準,拆除建物部分不計算在內。
| 市價 | 2000 |
| 公告現值 | 1500 |
| 申報地價 | 1200 |
不當得利部分: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282-34592-c4f16-011.html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原告甲主張被告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地,請求乙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並請求乙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合併計算?
甲說:(肯定說)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甲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分別請求乙拆屋還地及給付損害金,所主張各該標的並不相同,亦無先後主從之分,勝敗又非必屬一致,訟爭不當得利之請求並非拆屋還地請求之附帶請求,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乙說:(否定說)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定有明文。甲為A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A地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決議:採乙說: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定有明文。甲為A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A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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