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對於先位不服有移審但不能審判,法院「廢棄原判決改判備位無理由」(無理由時)或「駁回被告上訴」(有理由時)即可
類似案例:
最高法院 72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後位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後位訴生移審力,上訴審認先位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訴加以裁判;若後位訴同時經原審判決駁回,原告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因後位訴既經裁判而未由原告聲明不服,上訴審自不得就後位訴予以裁判。本院六十五年五月四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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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位 |
被位 |
| 一審 |
有理由 |
未審 |
| 二審 |
有理由(上訴駁回)
無理由(附隨一體性,審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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