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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民事訴訟法#116181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為 A 地(600 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甲長年旅居國外,某日 A 地遭乙無權占有並興建 B 屋。嗣後乙再將 B 屋出租於丙,甲回國探親時發現 丙居住於該屋。甲乃依民法第 767條第 1 項中段及前段規定,起訴請求丙拆屋還地,並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回溯計算 5 年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丙則抗辯:B 屋並非伊所建,伊僅係向某乙承租該屋云云。又假設 A 地之土地,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 1,500 元/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 1,200 元/平方公尺,B 房屋之課稅現值為 70 萬元,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若第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確非丙所建,先位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備位請求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乙不服提起上訴,甲未為上訴,亦未為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若認為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法院得否就先位請求為審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原告未對於先位不服有移審但不能審判,法院「廢棄原判決改判備位無理由」(無理由時)或「駁回被告上訴」(有理由時)即可
 
 
 
 
類似案例:
 
最高法院 72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原告先位訴勝訴,後位訴未受裁判,經被告合法上訴時,後位訴生移審力,上訴審認先位訴無理由時,應就後位訴加以裁判;若後位訴同時經原審判決駁回,原告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因後位訴既經裁判而未由原告聲明不服,上訴審自不得就後位訴予以裁判。本院六十五年五月四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 應予補充。
 
  先位 被位
一審 有理由 未審
二審
有理由(上訴駁回)
無理由(附隨一體性,審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