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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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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117036
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依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原物分割兩造分別共有之 A 地,陳稱:「兩造分別共有 A 地,多年來依附表所示方法分管 A 地。現伊欲分割 A 地,因不能與乙、丙協議決定其方法,而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乙、丙則以:「如依甲於附表所提方法分割 A 地,甲分得部分顯然多於其應有部分比例,並不公平,伊等不同意依此方法分割 A 地」云云,資為抗辯。請問如法院認甲所提分割方法並不適當,得否駁回原告之訴?(25 分)
二、甲以乙市政府為被告,向某行政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就 A 地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陳稱:「伊所有之 A 地經乙市政府徵收,並移轉登記為乙市政府所有。惟該徵收處分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之規定,求為命乙市政府塗銷登記之判決」等語。經受訴行政法院認其無審判權,移送至普通(民事)法院,其移送裁定未據抗 告而確定。請問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得否更行移送至行政法院?(25 分)
三、甲以乙銀行新營分公司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害,陳稱:「丙任乙銀行新營分公司之理財顧問,知悉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擅自盜領伊之存款,致伊受有損傷,乙銀行新營分公司應負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等語。乙銀行新營分公司則以:「甲任由丙長期以其網路銀行帳密代為操作,應自負其責,且丙並非執行職務,伊自無責任」云云,資為抗辯。請問受訴法院得否以被告無當事人能力為由,駁回原告之訴?(25 分)
四、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家事法院起訴請求移轉登記 A 地所有權為兩造公同共有,陳稱: 「A 地為兩造之父丙出資購買,為節稅而借名登記於乙名 下,嗣丙死亡,借名登記關係即歸於消滅,A 地應回復為兩造共同繼承之遺產,爰依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規定及繼承法律關係,求為命乙移轉 登記之判決」等語,並聲請許可就 A 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請問受訴法院應否許可甲之聲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