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以乙銀行新營分公司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損害,陳稱:「丙任乙銀行新營分公司之理財顧問,知悉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擅自盜領伊之存款,致伊受有損傷,乙銀行新營分公司應負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等語。乙銀行新營分公司則以:「甲任由丙長期以其網路銀行帳密代為操作,應自負其責,且丙並非執行職務,伊自無責任」云云,資為抗辯。請問受訴法院得否以被告無當事人能力為由,駁回原告之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