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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刑事訴訟法#11703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詐騙集團首腦甲遭警方以涉嫌詐欺為由,通知到場接受詢問,遂委任乙律師為辯護人,並在徵求乙同意之後,將自己因詐騙獲取的 1 千萬元犯 罪所得藏匿在乙律師事務所的密室內,以躲避未來可能的沒收執行。本案承辦檢察官獲得可靠情資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聲請對第三人乙之搜索 票獲准,前往搜索乙之律師事務所,並搜出甲與乙為辯護工作準備所記 錄的諮詢過程筆記(其中包含甲自述的詐騙集團組織與運作細節紀錄),以及密室當中的 1 千萬元現金,檢察官遂當場扣押該筆記與 1 千萬元現金。試問檢察官之搜索與扣押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eng

本件就檢察官搜索乙之律師事務所與扣押證物之程序是否合法,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搜索扣押程序
1按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且依第128條規定,應用搜索票。
2.次按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3.查此處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第三人乙之搜索票獲准,前往搜索乙之律師事務所,而搜出該筆記與1千萬元現金,並當場扣押之,屬有令狀之搜索,及附隨搜索之扣押,似無違反搜索扣押程序。
(二)本件檢察官之搜索與扣押是否合法
1.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之意旨,刑事被告享有選任辯護人,並與辯護人不受干擾之自由溝通權,以維護其防禦權之行使,此為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核心;且基於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特殊信賴關係,律師於因職務上所之之秘密,有拒絕證言權,於刑法上並有保密義務,其與被告間因秘密自由溝通權而生之資訊,應受憲法之保障,而應被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範圍外。
2.查此處檢察官搜索乙律師事務所,所取得之諮詢過程筆記,因屬甲與乙因秘密自由溝通權而衍生之文件資料,應不得作為證據;然就扣押之1千萬元現金,則符合搜索扣押之規定,而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