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對於證人與其證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未調查證人有依法得拒絕證言之身分關係者,未告以得拒絕證言即無違誤
(B)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無證據能力
(C)證人有保持緘默之權利
(D)證人得陳述對於事實之判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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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2777), C(160), D(225), E(0) #439953
統計: A(74), B(2777), C(160), D(225), E(0) #439953
詳解 (共 7 筆)
#900704
稍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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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未調查證人有依法得拒絕證言之身分關係者,未告以得拒絕證言即無違誤
第185條 訊問證人,應先調查其人有無錯誤及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無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
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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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無證據能力 | 第158-3條 |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C)證人有保持緘默之權利
| 第193條 |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
| 第160條 |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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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17
被告有緘默的權利,而證人有陳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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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637
答案當然是B
但我想提供近來實務見解給大家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庭決議認為,被告以外之人(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在偵查中所為陳述未經具結,雖與刑訴第一五九之一條第二項有間,但依通常情形,該未具結之陳述之性用性遠高於警詢等時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若謂該偵查中無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訊所為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基於159-2 159-3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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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54
不自證己罪顯諸於被告為緘默權,顯諸於證人為拒絕證言權,依對象有別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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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784
證人沒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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