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應在10日內如何聲請回復原狀?(民訴165條)
(A)書狀向裁判之原法院
(B)言詞向裁判之原法院
(C)書狀向管轄期間內應為訴訟行為之法院
(D)言詞向管轄期間內應為訴訟行為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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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4), B(18), C(426), D(19), E(0) #43993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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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是用在遲誤其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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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65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 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10001&bp=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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