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雙方代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雙方代理就是複代理
(B)代理人如經本人之許諾,就可以為雙方代理
(C)雙方代理不能履行債務
(D)民法對於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各設有單獨的條文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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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3603), C(267), D(982), E(0) #344011

詳解 (共 10 筆)

#359516
自己代理跟雙方代理,原則上是被禁止的,只有兩個例外

(1)已經本人許諾者。

(2)係專履行債務者。
225
12
#752547

我google了一下,有錯請指正:

代理有三種:

1.自己代理:甲為乙的代理人,進行甲與乙的交易, 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所以原則上禁止.

2.雙方代理:甲同時為乙 丙的代理人,進行乙 丙間的交易,只允許(1)本人許諾(2)專履行債務兩種

3.複代理:甲為乙的代理人,卻找了丙來當甲的代理人,這也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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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22039
專履行債務者:

1. 法條:民法第一百零六條。

2.例子:假設A向B購買一棟三百萬元的房屋。A授權C將三百萬支付給B。B也授權C向A收三百萬。

3. 因為債務之履行並不影響雙方之利益,故例外允許雙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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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0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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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雙方代理就是複代理
-> 複代理係代理人將代理權轉授與他人,由被授與人行使代理權,即代理人以自己之名義,在為本人選任代理人,使再選任之代理人得於代理權之範圍內代理本人為法律行為,而複代理人仍為本人之代理人,法律行為之效力仍對本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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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代理人如經本人之許諾,就可以為雙方代理
-> ex.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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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雙方代理不能履行債務
-> 能,ex. 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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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法對於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各設有單獨的條文予以規定
-> 在同一條,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自已代理),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雙方代理),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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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
#359511

複代理:本人之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複代理人,使複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然複代理人須具備代理及複代理權,且須以本人名義為之,除本人同意或特別約定外,不得為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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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375

補充-自己代理題型

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一般解釋上認為,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並不違法該條之規定,請問此係運用何一解釋方法: (A)類推適用 (B)目的限縮 (C)擴充解釋 (D)當然解釋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法續篇答案:B子女有利應將第106條目的性限縮。

民法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而父母贈與非成年子女,贈與需對方(未成年子女)允受,因對方是未成年,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其法定代理人是父母親,變成自己贈與給未成年子女,又自己同意贈與,且受贈是受有利益,故,不違背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應該把禁止自己代理為限縮解釋。

避免造成本人受損失所以有106條,父母贈與子女,子女沒有損失,所以限縮106的適用。

目的性限縮是指,法律事實依照法律條文的文義是包攝於該法律適用的範圍。但若將該法律事實排除不予適用該條文,則反而違背立法目的時,就應例外的允許法律條文適用於該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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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37874

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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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51062

我連這題要考的是什麼法都不知道,常常有看不懂題目的感覺,

 

31
0
#3066160

●雙方代理(腳踏兩條船):

一個人同時為2人之代理人,並同時代理2人為法律行為,此時即為雙方代理。

●複代理(影分身之術):

即代理人以其名義授予第三人代理本人的權限,此時該第三人即為複代理人。例如,乙為甲之代理人,而乙再以其名義授予第三人(丙)代理本人(甲)的權限,此時該第三人 (丙) 即為複代理人。民法上,原則上不允許複代理。

故雙方代理不等於複代理。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note_book.php?bsid=10614&noteid=15215#99#ixzz5WL2tQq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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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6476
所謂雙方代理,係指代理人兼以第三人之代理人的身分,為本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行為的情形。關於雙方代理,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設有禁止規定,其目的乃為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厚己薄人,失其公正立場,以保護本人之利益;此項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其法律行為非當然無效,應認係無權代理行為,如經本人事後承認,即為有效。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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