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雙方代理的敘述,何者正確?
(A)雙方代理就是複代理
(B)代理人如經本人之許諾,就可以為雙方代理
(C)雙方代理不能履行債務
(D)民法對於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各設有單獨的條文予以規定
統計: A(389), B(3603), C(267), D(982), E(0) #344011
詳解 (共 10 筆)
(1)已經本人許諾者。
(2)係專履行債務者。
我google了一下,有錯請指正:
代理有三種:
1.自己代理:甲為乙的代理人,進行甲與乙的交易, 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所以原則上禁止.
2.雙方代理:甲同時為乙 丙的代理人,進行乙 丙間的交易,只允許(1)本人許諾(2)專履行債務兩種
3.複代理:甲為乙的代理人,卻找了丙來當甲的代理人,這也是不允許的.
1. 法條:民法第一百零六條。
2.例子:假設A向B購買一棟三百萬元的房屋。A授權C將三百萬支付給B。B也授權C向A收三百萬。
3. 因為債務之履行並不影響雙方之利益,故例外允許雙方代理。
(B)代理人如經本人之許諾,就可以為雙方代理
(C)雙方代理
(D)民法對於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
複代理:本人之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複代理人,使複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代理行為,然複代理人須具備代理及複代理權,且須以本人名義為之,除本人同意或特別約定外,不得為複代理。
補充-自己代理題型
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一般解釋上認為,父母贈與未成年子女,並不違法該條之規定,請問此係運用何一解釋方法: (A)類推適用 (B)目的限縮 (C)擴充解釋 (D)當然解釋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法續篇答案:B對子女有利應將第106條目的性限縮。
民法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而父母贈與非成年子女,贈與需對方(未成年子女)允受,因對方是未成年,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其法定代理人是父母親,變成自己贈與給未成年子女,又自己同意贈與,且受贈是受有利益,故,不違背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應該把禁止自己代理為限縮解釋。
避免造成本人受損失所以有106條,父母贈與子女,子女沒有損失,所以限縮106的適用。
目的性限縮是指,法律事實依照法律條文的文義是包攝於該法律適用的範圍。但若將該法律事實排除不予適用該條文,則反而違背立法目的時,就應例外的允許法律條文適用於該法律事實。
我連這題要考的是什麼法都不知道,常常有看不懂題目的感覺,
●雙方代理(腳踏兩條船):
一個人同時為2人之代理人,並同時代理2人為法律行為,此時即為雙方代理。
●複代理(影分身之術):
即代理人以其名義授予第三人代理本人的權限,此時該第三人即為複代理人。例如,乙為甲之代理人,而乙再以其名義授予第三人(丙)代理本人(甲)的權限,此時該第三人 (丙) 即為複代理人。民法上,原則上不允許複代理。
故雙方代理不等於複代理。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note_book.php?bsid=10614¬eid=15215#99#ixzz5WL2tQq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