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利用不知情之公務員乙在其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登載不實,問甲之
行為應如何論罪?
(A)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B)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C)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偽造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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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521), C(2814), D(349), E(0) #439097
統計: A(95), B(521), C(2814), D(349), E(0) #439097
詳解 (共 8 筆)
#708105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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