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明知甲為乙之夫而與甲通姦。乙得依下列何種權益受侵害,向丙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
(A)信用權
(B)健康權
(C)身分法益
(D)貞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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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8), C(1003), D(141), E(0) #221760

詳解 (共 2 筆)

#5034553
民法195條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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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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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配偶」關係是「身份」法益
D被「性侵害」才是「貞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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