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收受聯合行為許可申請時,應於多久內為核駁之決定?
(A)一個月內
(B)兩個月內
(C)三個月內
(D)五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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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 B(107), C(633), D(18), E(0) #376202
統計: A(390), B(107), C(633), D(18), E(0) #376202
詳解 (共 4 筆)
#1450636
15條-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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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06
| 第 14 條 |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 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 ,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 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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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366
結合,其主管機關接收事業申請,三十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必要時可以延長,不得逾六十工作日。
聯合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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