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 3 條1.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2.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第 48 條1.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2.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3.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中華民國女子無服兵役之義務,係出自下列何者之規定?(A)憲法本文(B)憲法增修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