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1遞送郵件、2儲金、3匯兌、4簡易人壽保險、5集郵及其相關商品、6郵政資產之營運
(A)123
(B)345
(C)23456
(D)以上皆是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以上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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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2), C(37), D(7447), E(0) #234440
統計: A(20), B(12), C(37), D(7447), E(0) #234440
詳解 (共 2 筆)
#4835681
郵政法 第 5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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