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之後,如於二年內發現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以如何之處置?
(A)撤回
(B)催告
(C)註銷
(D)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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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8), C(95), D(2076), E(1) #144493

詳解 (共 6 筆)

#430670

名  稱

國籍法 

第 19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

,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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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561
國籍法第19條修法:兩年內,應予撤銷。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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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299
第23條(戶籍撤銷之登記)  戶籍登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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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807

國籍法 第19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
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
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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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339
[撤回,註銷,撤銷]這三者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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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814

回2F  [撤回,註銷,撤銷]這三者有差別??

「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簡單講就是「將本有瑕疵之意思表示撤銷,使其失效」

「撤回」係指表意人發出意思表示後,於意思表示受到拘束前,即將此意思表示撤回。

所以「撤銷」與「撤回」是用在不同的地方,前者是法律關係已經發生,而要將此存在的法律關係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者則是在法律關係發生前即將意思表示撤回,法律關係自始就未發生。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5,7,&job_id=2299&article_category_id=262&article_id=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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