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如何處理:
(A)應聽從機關長官之命令
(B)應斷然拒絕機關長官之命令
(C)由中央主計機關長官處理之
(D)由該管上級機關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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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 C(19), D(902), E(0) #317174

詳解 (共 2 筆)

#978138
第 110 條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
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
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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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110條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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