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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二、複選題
6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
(B)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C)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時,應提出在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反憲法之具體理由
(D)應以所審理之案件並未終結,仍在訴訟繫屬中為原則,但若涉及重大權利之限制者,亦得於結案後聲請解釋憲法
(E)法官因聲請解釋憲法,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原因案件已不能繼續進行,只要遇有權利限制之情形,即應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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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yer Kang 小四下 (2017/08/01)
就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詳細並完整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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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asa 高二下 (2018/07/31)

J371、J572、J590

J371: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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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kvhome 高二上 (2019/07/28)

(A)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參釋字371)
(B)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參釋字572)
(C)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時,應提出在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反憲法之具體理由(同上)
(D)應以所審理之案件並未終結,仍在訴訟繫屬中為原則,但若涉及重大權利之限制者,不得於結案後聲請解釋憲法(參釋字590)
(E)法官因聲請解釋憲法,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原因案件已不能繼續進行,若遇急迫之情形,即應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同上)

二、複選題6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