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利用關係中設有特種規定並由法律賦予一定名稱者為:
(A)諾成契約
(B)承攬契約
(C)附從契約
(D)有名契約
統計: A(95), B(67), C(71), D(665), E(0) #382403
詳解 (共 3 筆)
有名(典型)契約:例如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賃、雇傭、承攬、出版、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身定期金、和解及保證、旅遊契約
無名(不典型)契約: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店契約、廣告契約及醫療契約。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分為法定、一般約定
法定要式契約:以「書面」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
一般約定要式契約:以「書面」為之、「證人簽章」或經「公證」等方式。
不要式契約: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
要物(踐成)契約: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的契約。
不要物(諾成)契約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而契約以不要物契物為原則,要物契約為例外。
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對於對方互負債務、互有債權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合夥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等均是雙務契約
單務契約:契約當事人僅有一方向對方負有債務,而他方享有債權者。例如贈與契約、保證契約、無償委任契約等。
有償契約:是當事人雙方互為對價關係的給付契約。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均為有償契約。
無償契約:是僅當事人一方為給付,而他方並無對價關係的給付之契約。例如贈與契約、無利息的消費借貸契約。
預約:是指預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該預約的內容是商定將來本約如訂定之協議。
本約: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契約
運輸契約之特質:
(1)雙務契約:
由買方及賣方兩方當事人所架構而成,一般都是雙務契約,很少單務契約。
(2)承攬契約:
承攬的對象是旅客或貨物運輸。
(3)有償契約:
即需要付費而取得利益。
(4)諾成契約:
即雙方意思合致,代表契約之成立。
(5)定型契約:
定型化契約,一般用於房屋買賣及租賃,可於內容中加註附加條款;由某方意思決定內容,另一方則屬於選擇的部份。
(6)不要式契約:
一般以要式契約較為常見。例如幫忙處理事務,口頭答允某些事項,而不以具備法定或約定的一定方式為成立要件,尤其是訴諸於書面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