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對闖紅燈之駕駛開罰單之行為,屬於:
(A)行政指導行為
(B)行政監督行為
(C)行政處分行為
(D)行政公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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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71), C(19705), D(20), E(0) #309850

詳解 (共 3 筆)

#723531
行政指導:因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件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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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424

行政處分

1.     定義: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2.     舉例:課稅、罰鍰、商標註冊之準否、闖紅燈開罰單、許可進入山地保留區等。

3.     行政機關尚未發文之裁罰決定(書面處分未送達),學理上稱為「未完成之處分」,乃不生效力。

4.     事實行為:作成行政處分之前續或後續行為。如:內部行為之文書往來、意見交換、上下級機關間之簽呈、指示等,資訊提供及建議、觀念通知等之認知表示,發放救濟金、強制拆除違章、退還溢繳稅款,政令宣導、女警協助學童穿越馬路、興建公共設施、清運市區垃圾等、車輛肇事責任委員會之鑑定報告(無拘束力)、高速公路測速照相、通知補陳文件等。

5.     形式上為通知書,實際上仍為行政處分者:違規舉發通知書、兵役體位之判定通知。

6.     一般處分:

1)對人-交通號誌燈、手勢指揮交通、調撥車道、公告實施交通管制、斑馬線之設定、標線、標誌。

2)對物-指定古蹟、更改街道名稱、新闢道路後公告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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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018

何謂「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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