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機關:
(A)起訴
(B)抗告
(C)提審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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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17), C(1133), D(55), E(0) #329346

詳解 (共 4 筆)

#672083
就是提出聲請讓我去接受審判,因為可以決定關人的祇有法院,行政機關不可以這麼做,該不該關請法院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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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37
憲法    第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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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008

有人知道提審的白話文是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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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761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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