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人民選出公職人員代表民眾作各種政治決策,選出的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做得好不好..-阿摩線上測驗
3F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 高一下 (2017/02/25)
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 第 33 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除了總統及副總統在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還是 "連選得連任一次" 之外, 現在的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在修正後的地方制度法裡面, 原本的 "連選得連任一次" 規定改稱為 "連選得連任一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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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15)
● (以下僅節錄 地方制度法 §55 §56 §57 部分修正理由)
一、查原條文第一項規範直轄市任期及連任次數限制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考量實務上民選地方首長之選舉係以「屆」作為區別,為避免法律解釋見解不同,爰修正為「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以杜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