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種情形,可申請改名?
(A)甲、乙居住同一縣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B)銓敘時發現丙、丁名字完全相同
(C)戊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
(D)己駕車過失致人死,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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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504), C(358), D(1217), E(6) #187832

詳解 (共 10 筆)

#492803
判決確定後,民事有20天上訴期,刑事有10天上訴期,過此法定期間才算是確定判決,不可再上訴或其他救濟。
而題目之『上訴中』只是一,二審的判決確定而非整個案件的終結(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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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600

(C) 的情況是可以的沒錯,可能沒人去申請釋疑,所以才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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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49
我有問過戶政人員,結果是C的情況也可以改名,實務上是這樣。不過考選部既然只給一個答案,那還是以該答案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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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33

姓名條例

第 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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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325

不贊同11F說的

考選部給的解答正確率大家有目共睹

C明明是對的選項,硬要說服自己以考選部為主而不主動去申請釋疑

可知有時候差個兩分就上了,也不是不可能。

 

上訴中代表判決尚未確定,因此是可以改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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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28

請問法條出處?
姓名條例第七條並未有D選項之敘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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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30

依據姓名條例12條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不得改名

 

請問(C)戊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不能改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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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37

21F明顯硬凹,

就法條來看,本條第二項就有規定不得改名的期間了,

上訴期間到判決確定前怎麼會在規定的範圍之內?

1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再來就學理來看

強制工作和感訓處分(這個已經廢止了)都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與刑罰一併宣告之(刑法第96),因此根本不可能分開來看

如果把它硬拆成兩段,就會變成一個要判決確定一個不用,你可以說出理由嗎?

連受有期徒刑宣告都要裁判確定才適用了,在更強調教化的保安處分,

怎麼可能在適用上會比受有期徒刑還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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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68

請問此與「確定判決」有何不同。

依司法院網站「確定判決」名詞解釋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針對法院判決的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若判決依法律規定已經不得再上訴時,這個判決即為確定,至於判決不得再上訴的原因,可能是因原告或被告放棄上訴,或是案件已經最終審法院判決。

 

 

 

如果依此解釋:不得再上訴,這個判決即為「確定判決」

反之,題目為「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即表示「非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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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774

以下何種情形,可申請改名? 

x(A)甲、乙居住同一縣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6個月
x(B)銓敘時發現丙、丁名字完全相同 
v(C)戊受宣告強制工作上訴中    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v(D)己駕車過失致人死,被判3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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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4292
未解鎖
(A)甲、乙居住同一縣3個月以上姓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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