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種情形,外國人申請居留,主管機關得設定配額?
(A)外國人來臺就學
(B)外國人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工作者
(C)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配偶,來臺依親
(D)外國人因投資而來臺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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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618), C(269), D(85), E(0) #277621
統計: A(56), B(618), C(269), D(85), E(0) #277621
詳解 (共 4 筆)
#240214
第 25 條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
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
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
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
內申請之。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
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
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
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
內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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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1928
移民法25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 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 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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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620
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有配額。
投資(D)、工作、就學(A)、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C)居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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