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係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之登記?
(A)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
(B)更正登記
(C)撤銷登記
(D)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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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1), C(18), D(713), E(0) #285241

詳解 (共 3 筆)

#1211598

第四十八條之一(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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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599

戶籍法  第四十八條之二(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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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915

請問..(A) 是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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