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A)對於給假應性別平等,所以女性不得因生理期不舒服請假
(B)男性員工之配偶分娩時,雇主亦應給予陪產假
(C)休息時間應性別平等,雇主不應特別允許婦女哺乳時間
(D)雇主對女性不得以育兒為解僱之理由,所以亦不應准許其因育兒留職停薪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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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742), C(16), D(28), E(0) #193706

詳解 (共 2 筆)

#1378755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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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607
求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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