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公務員與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皆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