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居留權作為接受公共救助條件,並建立所謂「親屬責任」制的是:
(A)伊莉莎白濟貧法
(B)德國漢堡制
(C)愛爾伯福制
(D)睦鄰組織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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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9), B(35), C(29), D(51), E(0) #146605
統計: A(569), B(35), C(29), D(51), E(0) #146605
詳解 (共 2 筆)
#1297385
德國漢堡制與愛爾伯福制→影響社區組織
(一)1787年,漢堡制-B
由布希教授起草,該市設一中央辦事處,全市分為若干區,設監察員一人與賑濟員若干人,強
調助人自助,後因貧民驟增,濟民人員不足而衰落
(二)1852年,愛爾伯福制-C
1.由下而上賑濟區、賑濟委員會與中央委員會─促成上下溝通、行政集中
2.工作區域分段,劃分區域甚小─不定期開會討論,照顧較為周到
3.賑濟員由地方人士義務充任─節省經費、提倡人民義務→影響現代社區工作
4.資產調查與家庭訪問─由賑濟員進行,且進行複查、發給最低生活保障→影響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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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037
濟貧法規定人民有救濟其貧窮家人或親屬的義務,公共救濟機構僅在貧民不能自其家人或親戚處獲得扶養時,始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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