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師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的幾分之幾?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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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25), C(835), D(1502), E(0) #366924
統計: A(130), B(25), C(835), D(1502), E(0) #366924
詳解 (共 7 筆)
#669816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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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959
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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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15
| 教師法第 11 條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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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696
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
教評會二分之一
申評會三分之二
教評會二分之一
申評會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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