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下列對於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的敘述何者正確?
(A)每班置教師二人為原則
(B)每校置校長一人,可兼任
(C)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
(D)全校未達九班,得增置教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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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5), C(477), D(57), E(0) #161825

詳解 (共 5 筆)

#808564
國民學教職員員額編制,103年起,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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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760

第3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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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8647
已無學生人數達51人的限制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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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542
國中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 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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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74
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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