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下列對於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的敘述何者正確?
(A)每班置教師二人為原則
(B)每校置校長一人,可兼任
(C)二十四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
(D)全校未達九班,得增置教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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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5), C(477), D(57), E(0) #161825
統計: A(37), B(45), C(477), D(57), E(0) #161825
詳解 (共 5 筆)
#808564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103年起,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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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760
第3條
|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
|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
|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
| 五、輔導教師: |
|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
|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
|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
|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
|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
|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
|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
|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
|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
| 十、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
|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未滿二十人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 |
| 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
|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
|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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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542
國中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 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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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74
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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