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1 人,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1 任為幾年?
(A)6 年
(B)5 年
(C)4 年
(D)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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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39), C(7493), D(300), E(0) #110465

詳解 (共 5 筆)

#348269
校長一任為四年,到第二任時,可以做一半就調動...

國教法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
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
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
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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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03

新北市平地的學校校長任期為4年一任,山地、偏遠的學校校長任期為3年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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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33

高中職校長同嗎?(二樓所提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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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260

不是有些校長六年才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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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769
山地、偏遠的學校校長任期為3年一任.......所以我選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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