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依「教師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1 年,續聘第1 次為1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