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規定,有關應公告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目的
(B)受託人之名稱、住址及負責人
(C)信託財產之種類、數量
(D)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對象、時期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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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28), C(31), D(111), E(0) #157319

詳解 (共 3 筆)

#3977878

第 19 條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

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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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委託人之名稱、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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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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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0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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