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 74 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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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院得宣告緩刑者,其必須受多久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9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高等三級#3180
答案:C
關於緩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刑之宣告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符合規定,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二年。 (B)緩刑宣告期間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 (C)緩刑宣告之期間,於宣判時即時起算→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D)緩刑宣告時,不得同時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99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消防人員刑事(刑法、刑事訴訟法)#51163
答案:B→§74
依刑法第 74 條有關「緩刑」的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各款事項,以下之敘述何者不在其列? (A)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被害人。 (B)立悔過書 (C)向指定之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D)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5746
答案:A
甲因犯罪,經法院宣告緩刑,法院認為應施以義務勞務。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義務勞務之期間為何? (A)30小時以上200小時以下 (B)3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 (C)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 (D)40小時以上300小時以下
099年原住民族考試五等(下)#3988
下列何者,為緩刑宣告效力所及? (A)沒收 (B)保安處分 (C)從刑 (D)罰金
106年鐵路特考佐級- 法學大意(事務管理)#62435
答案:D
關於緩刑之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得宣告緩刑→§74。 (B)受緩刑宣告時,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74。 (C)緩刑之效力既及於主刑,也及於從刑→§74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D)緩刑期滿,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76。
102年調查人員、國家安全情報人員(三等) 法學緒論#11005
刑法總則有關緩刑和假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有刑法第 74 條情形之一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 5 年以下之緩刑→§74:2年。 (B)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74。 (C)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 20 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得許假釋出獄→§77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 (D)假釋中因過失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之內,撤銷其假釋→§78故意。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障、關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學緒論】#15631
答案:B
有關緩刑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 5 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罪→§74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B)須 3 年內未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74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C)緩刑期滿後 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成立累犯→§76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D)法院為緩刑宣告時,可併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
108司法四等 - 刑法概要#78552
第 47 條(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C)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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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條(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 77 條(假釋之要件)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第 78 條(假釋之撤銷)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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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里幹事用這招私吞「駐里事務費」共犯檢舉全曝光
2020-09-20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三民區的里幹事余姓女子,遭控4年前起涉利用商家的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從每月4000元額度的「駐里事務費」詐領公款,直到曾協助拿收據的蕭姓友人前往自首並檢舉,才讓全案曝光。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她共詐7次得手2萬2000元,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1年10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宣告緩刑5年。仍可上訴。
31. 依刑法第 74 條有關「緩刑」的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