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不能犯之處罰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二十七條 (中止犯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
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
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第三十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法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稱為何者? (A)中止犯 (B)不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