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 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
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多少?
(A) 百分之三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一
(D) 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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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7), C(146), D(7), E(0) #361474
統計: A(15), B(17), C(146), D(7), E(0) #361474
詳解 (共 2 筆)
#449000
Key: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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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47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12條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
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依前項規定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其訓練費用應由
政府補助;其補助條件、期間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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