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四六一號之意旨,下列何種人士不得拒絕應邀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
(A)司法院院長
(B)考試院院長
(C)參謀總長
(D)監察院院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 B(270), C(3066), D(106), E(0) #346563

詳解 (共 7 筆)

#349736


釋字第 461 號 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

得向行政院院長(行政院提出關於國防事務方面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及國防部部長(國防事務)質詢之。

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參謀總長不用受質詢


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 參謀總長除非因執行與國家安全之軍事事務而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外,應接受邀請到會備詢。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長得不受邀請備詢;而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有涉及所提出之法律案及預算案,亦應接受備詢。

48
0
#1332610

質詢跟備詢的主要差異:

質詢:立法院院會開的,質詢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其各部長級人物,質詢內容是政策的監督。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備詢:由立法院各專業委員會開的,備詢對象是政府機關人員或社會重要人士,備詢內容是技術上的監督。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人員。

例如:大法官、法官、檢察官、考試委員、保訓會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中選會委員公平會委員通傳會NCC委員,這些備詢的對象


參謀總長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參謀總長以政府人員身分接受備詢)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14
0
#355522
原委是舊時代的軍方勢力較大, 國防部對立法院相當不客氣. 更不用說幕僚職的參謀總長, 是從來不上立法院的.
第一個上立法院的參謀總長是唐飛, 不過我手邊沒有資料是在立法院大會接受質詢或者在委員會備詢.
而釋字461比唐飛上立法院還晚一年左右, 日後也成為某些政府官員(如總統府秘書長)是否得到立法院備詢的重要解釋準則.
釋461以字面解釋:
在立法院院會時, 參謀總長不需接受質詢;
在立法院所屬委員會開議之時, 參謀總長應接受邀請備詢.
其次,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長不接受質詢.
但三院所屬人員要接受邀請在立法院委員會備詢. (獨立行使職權除外)
*** ***
而實際上, 到大會接受質詢, 跟在委員會接受備詢, 受到的砲火猛烈程度少有差別.
9
0
#1645089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參謀總長以政府人員身分接受備詢),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所以有正當理由還是得拒絕不是嗎?

這題應該送分吧... ...

4
0
#3257471
回樓上,樓樓上貼的就是461,他提的疑問...
(共 6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4966702

直接研究釋字內容 >>

J 461 → 釋字第461號【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理由書內容節錄)


【理由書內容節錄】

 

憲法第六十七條又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憲法增修條文就此未加修改。是憲法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前述職權,其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藉其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而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抑有進者,立法委員對於不明瞭之事項,尚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之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有案。立法委員於詢問以前,或不知有相關參考資料,須待詢問而後知之;於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以後,倘對其內容發生疑義,須待進一步詢問,以期澄清者,其邀請到會之政府人員,尤不得置之不理。又因我國憲法上中央政制,與一般內閣制有別,立法委員既不得兼任官吏,則負責事前起草或事後執行法案之政府人員,於議案審議過程中參與備詢,自有其必要。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於立法院各種委員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行政院所屬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其統御、指揮之參謀本部及陸、海、空、勤等各軍種總部,並非獨立於行政系統以外之組織。參謀總長雖非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政府人員,要無疑義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職責,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均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就與參謀總長職務相關之事項,邀請其列席備詢,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詢問之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則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

 

※註1 :

政府人員(行政體系人員) 有應邀備詢義務 ;獨立機關主任委員、(C)參謀總長,屬之。

 

政府人員(行政體系人員) 無備詢義務之例 ;獨立機關非主任委員,屬之。

 

司法、考試、監察 (行政體系)人員之有應邀備詢義務 : 涉及法律案 & 預算案之事項;其他無義務。

 

司法、考試、監察院長 & 司考監三院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得不受邀列席備詢 ;本無義務,但仍得接受邀請列席備詢。(A) 司法院院長 (B) 考試院院長 (D) 監察院院長,屬之。

 

受質詢僅有 → 行政院長 & 各部會首長 ; 須受質詢 → 參謀總長


1
0
#2141747
樓上大大的資料哪來的呢?可以參考釋字第4...
(共 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